200911,重婚罪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8月
案号: (2018)浙01刑终103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周某及其辩护人、潘某请求改判无罪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潘某之上诉;
二、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