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9,法官受贿

 

裁判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0月
案号:(2016)桂7102刑初1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及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收受李某、董某、卢某给予的4.75万元,虽不构成受贿,但黄某某身为法院法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并收受钱财,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其违法所得4.75万元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九万九千元及违法所得四万七千伍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