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6,法官犯受贿罪及枉法裁判罪

 

裁判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6月
案号:(2020)皖0504刑初5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及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其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及监督、指导部门人员、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购物卡1.3万元,并为他人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期间,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元、“iPhone4S”手机1部、手提包1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能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徇私枉法罪中,对有利于被告人杨某某的事实未予认定及所涉案件出现枉法裁判结果,与案件本身特殊性有关的意见,经查,杨某某因徇私情私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公诉机关指控所涉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亦不影响该犯罪构成。故对该点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予以核实的意见,经查,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对杨某某立案调查前已掌握其受贿及徇私枉法部分犯罪事实,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他字第590号批复,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与实际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二、对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所退赃款80.19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