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车辆贬值费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 0112 民初 1593 号
裁判日期:2020 年 06 月

【本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杨某某车辆受损,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徐某某应对杨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徐某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足或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 A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关于杨某某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后第二天即 2019 年 7 月 5 日杨某某将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于 2019 年 9 月 22 日维修完毕并将车辆提出,考虑其所提交出租车票据的票面金额、车辆维修时长、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期限及交通方式,本院酌定杨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3000 元。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杨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本院认为,首先,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但该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其次,根据保险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 26 条第(一)款的约定,因交通事故导致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可依据该保险条款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间接损失免赔;最后,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关于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字体已加黑加粗,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A 公司(加盖的系B公司公章)已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故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对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综合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关于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免赔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当由 A 公司赔偿杨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关于杨某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贬值损失并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需要兼顾我国道路交通实际状况。我国存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现状,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同时我国鉴定市场尚不规范,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故对于贬值损失,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即购置年限较新且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才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其中车辆严重损害是指,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安全性、操作性、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使得车辆的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情形。一方面,杨某某受损车辆购置年限已满一年且事发时行驶里程已远超一万公里;另一方面,杨某某车辆损坏部位为后纵梁总成、后保本体、后雾灯、倒车雷达、排气管、尾灯、标牌、牌照板、行李箱锁、后挡风玻璃、雨刮片、后中间支架等,杨某某车辆主要为可修复外观及可替换性部件的损坏,并不存在车辆安全性、操作性、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的情况,故对于杨某某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杨某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A 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3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