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逾期利率上限

 

裁判法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浙0304 民初3808 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某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现合同已到期,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