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鲁民终149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还应符合相应的程序条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本案中,A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B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之间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A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未在法定期间内依相应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其对C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其对B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依法不属于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公司虽基于享有的债权申请法院查封,但该查封仅对查封财产的执行产生一定影响,并不使其对查封财产产生物上请求权,不能改变其作为C房地产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B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优先权的处理结果同A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仍可替代履行,A公司也不属(2017)鲁01民初640号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公司不符合本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此外,A公司申请撤销的(2017)鲁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A公司2017年申请执行过程中,B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申请参与分配,对涉案财产要求优先受偿。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鲁01执50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此期间,A公司对(2017)鲁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内容已知情。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已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A公司是否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二、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出法定期间。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A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B公司与C房地产公司之间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A公司、B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就工程价款受偿顺序问题发生争议,引发本案。A公司是涉案财产的首封申请人和申请执行人,在案涉房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B公司依据(2017)鲁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性质,该项权利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抵押权进行清偿的顺位,如果权利涉及的债权数额发生冲突,将会直接影响A公司的民事权益。故(2017)鲁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尤其是工程款利息的认定,将可能直接涉及A公司合法权利的实现,案件处理结果同A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公司应当具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A公司于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后,B公司亦就生效的(2017)鲁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鲁01执50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A公司的债权给予了保护,不宜认定A公司此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如果其在该财产分配方案基础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亦因其享有优先分配权利,民事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尚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故不宜以2018年3月22日作为A公司主张权利六个月的起算点,A公司所提诉讼尚未超过法定期间,具有主体资格,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撤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