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婚姻无效纠纷(拟制旁系血亲结婚)

 

裁判法院: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川1923民初249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由,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通过庭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婚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理由是:1、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原理:“法无禁止即许可”,则拟制血亲可以结婚;2、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主要针对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父母子女属于直系血亲,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至于拟制旁系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3、立法之所以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是基于近亲血缘的基因遗传,避免近亲血缘造成的遗传疾病,二是基于人类特殊的伦理道德。本案原、被告不具有血缘关系,不存在基因遗传等问题,同时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彼此通婚也不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综上,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要求宣告与被告任某1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