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4,饲养动物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粤0111民初443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黄某某、李某某对其共同饲养的狗只破坏涉案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郭某、丁某要求黄某某、李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维修费的具体金额。郭某、丁某虽提交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拟证实其实际的维修费损失为145304元,但存在部分项目超出评估结论书所认定的需要维修的范围。而某价格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书是经过现场勘查,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价格评估,评估程序合法,该评估结论所列明的需要修复项目应予以认可。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维修清单中与评估结论书中项目一致的部分金额虽有差异,但差别不大,且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支出,本院予以认可。但更换“引擎盖”未经评估机构认可,且郭某、丁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项目所支付的而费用属于因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必要损失,应当予以剔除,故黄某某、李某某实际应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为118084元(145304-272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原告郭某、丁某118084元;二、驳回原告郭某、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