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7,火灾导致邻居租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2月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9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2012年7月22日7时44分发生火灾的起火原因已排除了放火、遗留火种、物质自燃、使用明火不慎、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本院认为火灾引发的原因非两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但是,起火部位系郭某某承租的502室中南面阳台西侧与客厅相接处,由于郭某某未及时清理堆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等杂物,被外来的火种引燃从而向周围蔓延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各房间中堆放的车辆空气滤清器与火灾蔓延扩大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郭某某对火灾发生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火灾的起火原因、起火部位、郭某某的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本院酌定郭某某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金某某作为出租人通过出租502室获取收益,其明知郭某某在502室的多个房间内堆放车辆空气滤清器甚至高(度)到墙顶,却未加阻止,也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致使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金某某未尽到消防安全的管理职责,对火灾进一步的蔓延、扩大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实际侵权人郭某某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金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金某某对郭某某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的502室的现状,其客厅烧毁程度严重,其中西北角顶棚混凝土剥落,钢筋裸露,中间照明灯底座完全烧毁。502室与602室系上下楼相邻,502室顶棚烧毁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602室的居住使用。发生火灾时,602室同时受到了高温烟气的影响,后在消防队进行施救时,还不同程度受到了水渍的影响。因此,在相关部门未予以检测及修理之前,李某某无法正常入住尚属合理,而并非存在扩大损失之故意。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由于火灾事故受到了干扰,其租房居住在外所引起的租房损失理应作为赔偿的损失范围。至于李某某主张的租房损失,因其在外租房并实际支付了53,206元,并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应予支持。至于2012年8月6日开具的3,272元租金发票,因李某某无法提供发票原件,且支付该款的是嘉禧社区,故该笔租金3,272元应在李某某主张的租房损失中予以扣除。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租房损失人民币53,206元的40%,计人民币21,282.40元;二、被告金某某应对被告郭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其上诉请求,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