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2,相邻关系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沪02民终966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在陈某甲未砌水泥围墙前,陈某乙车辆能够转弯通行,后因陈某甲超距离建造围墙,致使陈某乙车辆无法转弯,陈某甲已对陈某乙通行造成妨碍,故陈某乙要求陈某甲排除妨碍、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陈某甲提出的需拆除自身违章建筑的意见,因陈某乙即便拆除违章搭建的彩钢棚,车辆仍无法通行,故其意见不予采信。若陈某乙搭建的违章建筑对陈某甲构成妨碍,陈某甲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楼房南面水泥围墙朝北缩进1.28米。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嘉定县华亭乡农村宅基地丈量草图是该地相关部门最初对农户进行宅基地分配时的原始凭证,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宅基地面积、地域或范围之后有合法合规变更事实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以该草图所标示的相关数据作为本案的测量依据,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测两次,查明上诉人所搭建的围墙显然已超出范围,且确已妨碍被上诉人车辆通行,由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拆除该围墙,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