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3,相邻关系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沪02民终658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现场勘察,在江某某已将新建的前后楼房东侧外墙分别避让周某某方房屋西侧外墙60厘米、45厘米后,江某某南面楼房西侧已到其宅基地使用范围的边界,北面楼房西侧与相邻他方的阳台也仅间隔30厘米左右,客观上江某某已再无避让余地。周某某既然不否认江某某建房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亦不认为江某某存在超面积建房的情形,但周某某又无视建房示意图界址点记录的房屋四至范围已显示江某某除实际已避让的间距外并无再多间距可避让的客观现状,一味强调建房批文中仅明确了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而未明确建筑间距,显属无理。且周某某、江某某两户原有住房相邻段基本无间隔距离,原本无通道可行,两户相邻处的墙体上均未开设窗户用于通风、采光,故原本就不存在相互间应在该相邻段为对方提供通风、采光、通行的便利;周某某房屋曾有漏水系因江某某方拆除旧房而非新建成的房屋所造成。江某某按建房批文规定拆除原有房屋在原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照原有面积重新建造住房,无证据证明江某某所建成的房屋侵犯或妨碍到周某某方原有的相邻权益,周某某方关于江某某新建成的房屋妨碍到周某某通风、采光、通行并造成周某某房屋结构破坏、漏水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周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江某某必须按照《上海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新建房屋外墙与周某某方房屋外墙相距1.5米以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某某要求江某某将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戬浜村XXX号的建筑外墙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戬浜村XXX号外墙相距1.5米以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某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江某某本就比邻而居,江某某在原宅基地经审批程序翻建房屋,其建筑面积并未扩大,也未改变房屋相邻状态,即江某某房屋东侧与周某某房屋西侧本就因山墙距离过近而不具备采光、通风的条件。江某某翻建后的新房维持了双方当事人房屋相邻的历史状况,未增加对周某某的不利影响。至于周某某引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外墙相距的规定,该条文也只对上限作出强制确定,未作出下限的强制规定,不能据此认定江某某建造的房屋对周某某造成损害。如果周某某坚持认为江某某建造的新房违反前述规定,其可向相关部门就违章问题反映解决。而本案基于相邻关系需要解决的是排除妨害问题,因从江某某的建造行为无法认定其实施加害行为,且江某某对于建造行为可能引发的隐患已经对周某某予以承诺解决,周某某再行主张排除妨害,显然缺乏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