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7,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上下班路线判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8行初344号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海淀区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淀区政府作为海淀区人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相应的行政复议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审理工伤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2018年12月9日14时30分左右,刘某某下班搭乘同事车辆回女儿家,行至海淀区小营东路建材城北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某某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处于其从工作地点下班去往其女儿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段范围内,交通事故的地点亦处于其从工作地点去往其女儿居住地点的合理行程路线之中。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海淀区人保局根据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关于A公司提出该公司已为刘某某提供宿舍,其未经批准外出,往返于公司和宿舍之外的路线,不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淀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海淀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38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A公司请求撤销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38号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