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典当纠纷再审审查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民申3397号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9日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判决已认定“马某在庭审中述称案涉车辆系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未否认张某对该车辆的处分权,故A典当公司仍对该车辆享有质权”,并判决A典当公司有权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案涉车辆已经执行程序被拍卖。马某提起本案典当纠纷,一、二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及在案证据,支持了马某要求A典当公司返还其控制车辆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及交通违章罚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马某要求A典当公司返还案涉车辆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马某以本案为典当纠纷为由,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以本案纠纷来否认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某主张A典当公司造成车辆价值贬损,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马某主张A典当公司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