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离婚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1936号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27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就共同财产协议处理。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处理了王某与其前妻夫妻共同财产1303室房屋导致部分条款无效。现王某、秦某要求对其他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天津市420号房屋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王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秦某一半折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离婚后秦某已将孔雀城房屋出售,因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天津市420号房屋归王某所有,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王某负担;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秦某房屋折价款232 5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