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3,离婚后主张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9月
案号:(2018)苏0282民初841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2017)苏0282民初8031号离婚诉讼一案中,杨某已提出张某1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但当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张某1对此也予以否认,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后经本院查实,张某1与吴某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据此可以推算,张某1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吴某某同居并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其与杨某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张某1对此有严重过错。现杨某向张某1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杨某在庭审时称其在得知张某1与吴某某出轨,并生育女儿后,其曾有自杀倾向,可见张某1婚内出轨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本院根据张某1的过错程度、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酌定张某1应承担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杉树:判决可能存在争议,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后单独提出的,违反该条规定。

原告的救济途径可能是申请再审。虽然离婚部分不得再审,但是损害赔偿部分应无法理障碍,是一个法律漏洞的填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