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5,民事转刑事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5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9840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李某某提起的诉讼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