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6,劳动争议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裁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4月
案号:(2020)辽民终106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董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同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无关,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驳回起诉,董某某可向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规定,裁定:驳回董某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应当审理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本案中,董某某要求A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其支付养老金、医疗险、少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差旅费和精神补偿金,其事项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无关,并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董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妥。董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