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7,房产中介与客户隐私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1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984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作为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范围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个人名下房产信息等足以使他人依据该信息使得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民法的价值考量和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宋某某、杨某某及A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1、关于宋某某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宋某某作为时任A公司员工,了解中介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会掌握客户的房产和身份证个人信息。基于此,宋某某出于为其个人及家属办理北京居住证之目的,询问关系较好的同事杨某某有无北苑地区的业主信息,并成功通过杨某某非法取得了赵某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信息,其后宋某某使用违法取得的赵某的个人信息,同时伪造出租人为赵某、承租人为宋某某的租赁合同办理了北京居住证,直至被赵某发现后方注销了居住证。宋某某非法使用赵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赵某个人信息被侵犯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2、关于杨某某、A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时任A公司员工杨某某明知宋某某使用赵某信息将用于非法目的,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公开、提供赵某的个人信息给宋某某。杨某某与宋某某基于共同故意之意思表示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将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获取的赵某信息非法公开并提供给宋某某,其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因此,应由其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杨某某的侵权责任,即由A公司与宋某某对赵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在经营活动中大量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营利性法人,A公司主要就是利用自身在市场上信息优势地位,为房地产市场买卖及租赁双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委托服务。因此,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A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在A公司提交的企业内部《职业道德行为守则》中,客户的个人信息归为该公司机密信息也可见客户信息对于A公司经营营利的重要性。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同时,A公司需要对客户信息承担高于一般经营实体的保管义务。

本案中,A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基于《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经纪人杨某某基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成为了获取赵某身份证信息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信息的合法信息使用者、处理者。A公司及其经纪人应保证其对赵某个人信息的使用仅系履行《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合同目的之需要。然而,作为企业员工的管理者,A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客户信息安全风险提示,没有对客户敏感信息加密处理等严谨细致的管理制度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从而无法确保经纪人谨慎依约合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而且,通过庭审查明可知,A公司要求经纪人必须将客户的身份证、房产证及合同信息拍照后上传至公司内网。A公司可以预见,在这样的处理方式下会极大的增加侵犯客户个人信息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而A公司对此没有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操作规程等防范措施予以风险的防控,公司员工可以轻易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用于非法目的。

因此,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与A公司内部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监管漏洞直接相关。因A公司的管理存在过错,其亦应对赵某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赵某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具有事后补救的性质,是有效的约束责任。当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侵害者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无疑是一种对个人信息侵害者的强有力谴责,能够起到对受害者心理上的慰藉效果,有助于化解义愤、伸张正义,彰显法律权威。故本院依法判令宋某某、A公司公开向赵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及侵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

针对赵某主张的经济损失,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愈益重要的资源,其财产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处理业已形成产业链。个人信息同时体现着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必然带来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本院针对案件情况和侵权情节,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10万元。

针对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因此次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严重精神痛苦,因此,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赵某主张的要求A公司于《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终止之日、解除居间服务合同或完成居间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删除赵某的身份信息及房产信息资料等个人信息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确定性。赵某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以《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终止之日、解除居间服务合同或完成居间服务合同之日为前提,但由于赵某并未提出要求解除或终止居间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或明确居间合同已经完成或终止,因此其诉讼请求的前提具有不确定性。经本院释明后,赵某坚持该主张,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赵某可待诉讼请求前提条件明确后另行主张。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第三人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bj.lianjia.com)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原告赵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日(公告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A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A公司负担);
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书面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宋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三、被告A公司、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