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0,隐私权纠纷范围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11月
案号:(2017)京民申383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A公司存在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认定事实并无不当。A公司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A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航空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