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劳动纠纷中意思表示的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9373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05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主张2019年11月12日其因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之后又提出要求撤销此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双方关于朝阳仲裁裁决第一项未提起诉讼,且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二〇一八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34.4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