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1397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05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A公司主张提前扣除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采信孙某某关于A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主张,故A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孙某某同意仲裁裁决,且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17.5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