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水滴筹善款挪用返还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471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是指自然人(求助人、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大病专项筹款项目,赠与人通过互联网对项目发起支持,赠与求助人钱款的行为。本案中,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项目发起人为莫某某,求助人为莫某1,网络平台为水滴筹平台,赠与人为互联网上通过水滴筹平台对莫某1进行赠与活动的人。本院审查了涉案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四方面问题:一、水滴筹平台能否代表众多赠与人向莫某某主张返还筹集款项;二、莫某某是否应该返还赠与人筹集款项;三、水滴筹平台的审查义务及其与莫某某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四、水滴筹平台应如何处理返还的筹集款项。

一、水滴筹平台能否代表众多赠与人向莫某某主张返还筹集款项
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赠与人将钱款赠与发起人、求助人,赠与人当然可以因故向发起人主张返还筹集款项。网络平台是否能代表赠与人向发起人主张返还筹集款项,此应分析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应属于个人求助行为范畴,该行为是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请求帮助的行为。目前,仅有部门规章规定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对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因此,网络平台能否代表众多赠与人向发起人主张返还筹集款项现应依据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众多赠与人在水滴筹平台上阅读《用户协议》等后通过确认金额,点击支持等方式向特定患者进行网络赠与活动,赠与人与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A公司之间应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等予以规制。《用户协议》第一条规定水滴筹平台仅为发起人与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第四条规定其为居间方,水滴筹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因此,本院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水滴筹平台是信息平台和渠道,并不介入项目纠纷。但是赠与人与水滴筹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包含《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发起人有任何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任何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发起人未能提供平台要求材料的行为等情形下,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再结合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赠与“小易快多”的特点(即数额较小、支付容易、筹集迅速、赠与人多)、大众对于水滴筹平台的通常理解、A公司自身认知等因素,本院认定在约定的特殊情形下,赠与人授权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A公司代表赠与人要求莫某某返还筹集款项。

二、莫某某是否应该返还赠与人筹集款项
莫某某是否应该返还赠与人筹集款项应从求助项目真实性、莫某某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

(一)求助项目真实性问题。求助项目真实性审查应重点区分求助项目的关键事实、一般事实和细节事实,关键事实失实会导致失信事件,严重者即为骗捐,一般事实失实表现在求助人隐瞒、虚构部分事实,其违反双方合同构成违约,细节事实有瑕疵或者失实,应不构成违约。对于求助项目关键事实、一般事实与细节事实的区分,不能根据只言片语、个别事实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整个求助项目进行判断。

涉案求助项目真实性应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莫某1的病情、治疗、医疗费等情况。本案中,求助人莫某1于2017年9月13日出生,出生后被确认身患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后长期反复异地就医、进行脐带血移植手术、心包穿刺术等治疗,同时我院查明莫某某家庭确实为此支付高额医疗费,因此莫某某陈述的莫某1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

其次,财产申报及审查问题。水滴筹平台上的承诺、《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显示发起人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受助人的治疗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其中家庭经济状况包含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即各方约定了公布财产的种类、范围及公布财产主体。依据上述约定,莫某某应公布的家庭财产范围是莫某1的家庭财产,即莫某1、莫某1父亲莫某某、母亲许某名下的财产情况,包含上述三人的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现莫某某财产申报及审查应考虑以下问题,第一,本案不宜将莫某1之祖父母名下的财产纳入本案衡量;第二,莫某某筹款时声明其与妻子为工薪家庭,花光了全部积蓄,欠下了20万多元外债,但是莫某某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也没有提供许某名下财产信息;第三,莫某某在水滴筹平台提供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向某某慈善基金会等提交的家庭财产情况、许某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结合以上问题,莫某某求助时提供的家庭财产信息在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上存在问题。

最后,社会救助问题。水滴筹平台上的承诺、《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显示发起人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受助人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莫某某在2018年4月15日求助时说明了莫某1有医保、无商业保险的情况,但本案也需要审查其他社会救助情况。莫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某某慈善基金会申请资助,于2018年3月4日向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申请救助基金,且2018年3月22日该基金会批准上述救助,但是莫某某均未在2018年4月15日向水滴筹平台求助时说明上述申请情况。结合以上问题,莫某某在通过水滴筹平台求助时提供的求助信息在全面性上存在问题。

综上,本院认定莫某某未按平台规则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其确有隐瞒的情形,但是莫某1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且发起筹款当时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所以本案为一般事实失实。

(二)违约问题。发起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据发起人与赠与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莫某某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筹款时应阅读了《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承诺》,赠与人在水滴筹平台上捐赠时应阅读《用户协议》等,其中《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载明发起人、求助人有保证求助项目真实、保证筹集款项全部用于求助人的治疗、保证特定情形下返还筹集款项等义务,同时莫某某在发起说明中明确说明了筹集款项的用途,因此莫某某在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款项用于求助人莫某1治疗时,其应承担上述义务。鉴于此,莫某某与赠与人之间应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如果莫某某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其应承担返还筹集款项在内的责任。

莫某某是否挪用筹集款项应考虑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双方约定的筹集款项的用途。2018年4月15日,莫某某填写的发起人说明中显示莫某某是因为其子莫某1身患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心脏疾病而需要后续治疗费用至少40万元,所以发起求助项目筹集40万元。4月16日,莫某某中途终止筹款时,其再次明确筹集款项用途是用于莫某1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的治疗。结合《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中规定发起人保证筹集款项全部用于求助人治疗的义务,所以双方约定的筹集款项的用途应是全部用于2018年4月15日后莫某1治疗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心脏疾病等而支出的后续医疗费;其次,筹集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莫某某庭审中辩称使用筹集款项中的10万元偿还因莫某1治病欠下的债务,3万余元用于莫某1治疗,现仅剩余1万元在莫某某处。经本院释明后,莫某某当庭自认未用筹集款项支付莫某1自2018年4月18日(收到筹集款项之日)后的医疗费,而用于偿还为莫某1治疗欠下的10万元债务;最后,筹集款项是否已经退回。A公司向莫某某发送《律师函》要求返还筹集款项,莫某某当庭确认其至今未退还筹集款项。

综上,即使莫某某确实在2018年4月15日之前为莫某1治疗举债,且筹集款项也确实用于偿还因莫某1之前治病而欠下的债务,但上述用途与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莫某1治疗时间、用途不一致,根据《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显示赠与人的目的在于“救病”而不是“救穷”,所以本院认定莫某某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关于A公司要求莫某某全额返还筹集款项一节,莫某某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鉴于莫某某存在上述挪用、隐瞒等违约行为,结合莫某某未使用筹集款项给莫某1治疗的事实,所以A公司要求莫某某全额返还筹集款项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三、水滴筹平台的审查义务及其与莫某某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的前提下,网络平台应如何审查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

首先,形式审查义务。《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等规定A公司的审查义务为对求助人身份、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行审查,结合水滴筹平台上发起筹款的流程、发起筹款时的审查项目、提交资料的审核过程等均显示发起人自行提交诊断证明、病历、家庭财产说明等,考虑到医学专业问题、财产审核专业问题等因素,A公司履行的应是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本案中,水滴筹平台上没有提供单独项目让莫某某逐项填写家庭财产情况,莫某某只能在发起人说明中说明家庭财产,同时A公司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莫某某家庭财产进行逐一充分审核,本院认为A公司没有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

其次,监督义务。《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定期提交求助人治疗情况说明、所筹款项使用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结合水滴筹平台显示的筹款期间、筹款后的举报和发起人提供增信信息的事实,A公司应审查发起人提供信息以及监督筹集款项的后续使用情况,即A公司履行的应是严格监督义务。本案中,在莫某某自2018年4月18日收到筹集款项后,A公司未定期要求莫某某提供求助人治疗情况说明、所筹款项使用情况说明等,A公司仅是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相关工作,所以本院认定A公司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

最后,水滴筹平台审查和监督能力。因目前个人大病求助需求量大、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复杂度高,水滴筹平台审核甄别力量确实有限,但这不构成水滴筹平台降低审查或者监督义务的正当理由。尤其在本案中,我院查明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是A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慈善组织,也不是民政部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其更应在运营水滴筹平台获得合理利润的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

综上,考虑到A公司的商业性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特点、平台诚信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影响、现实运行情况等因素,本院认定A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应承担严格形式审查义务、严格监督义务,以确保求助项目的真实性和筹集款项用途的落实,因此本案中A公司存在审查瑕疵。

关于A公司的审查瑕疵能否成为莫某某减免违约责任的依据,本案中,莫某某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应回到发起人与赠与人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即审查挪用筹集款项等导致的责任,而和A公司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否妥善履行严格形式审查义务、严格监督义务无关。因此,莫某某以A公司审查瑕疵抗辩,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关于利息一节,考虑到莫某某的违约行为、莫某某经催告至今仍未返还筹集款项等因素,本院对A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水滴筹平台应如何处理返还的筹集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同时,《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均规定返还款项将退还赠与人。关于赠与款项如何返还一节,鉴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赠与“小易快多”的特点、筹款期限一般不长等因素,网络平台不应按赠与时间先后区分,而应按比例原则(注:每位赠与人应返还款项为总返还款项乘以每位赠与人赠与款项与总赠与款项之间的比例)。因此,本案中A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等自觉、主动履行平台义务,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款项及利息,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的除外。

另,本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是民间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精准扶病,具有“救急难”的积极作用,但基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特点及现状,有必要从法律、道德方面给予规制。一方面,发起人应遵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的原则,弘扬诚信美德,避免炒作、制造“悲情戏”,从根源上防止失信事件发生,自觉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另一方面,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应依法依规推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在网络上的有序开展,为人人可做慈善、处处有爱传播提供诚信严谨的平台和渠道,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做出有益贡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153136元;
二、被告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利息(以15313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被告莫某某全部付清原告A公司上述款项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