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0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436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鲍某某要求确认协议属于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行为;确认A公司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确认A公司2019年1月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三项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故本院合并审理。万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鲍某某发送的协议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协商过程,双方并未最终签字确认,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对双方而言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鲍某某的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鲍某某为证明其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并提交2016年工资表、2016年市政项目部费用明细予以佐证。2016年市政项目部费用明细为照片打印件,A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2016年工资表并无A公司印章,虽A公司认可蔡某某为其公司员工,但主张已经离职,故本院无法核实该签字的真实性,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2016年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确认鲍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本案中,双方对于鲍某某的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但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根据鲍某某的实发工资数额可见,其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与A公司所主张的20000元标准相互吻合,虽鲍某某主张其曾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采信A公司关于鲍某某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的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A公司按照该标准向鲍某某支付工资并不存在差额。2018年9月,鲍某某并未向A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向鲍某某支付的工资未低于法定标准。综上,鲍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9月26日,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鲍某某主张2018年9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一直未办理,其建造师证无法变更,致使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无法工作,要求A公司按照25000元标准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鲍某某虽主张其2018年4月1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并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2018年度鲍某某休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其不应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鲍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就劳动合同解除一节,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鲍某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A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认定鲍某某在2018年9月10日之后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离岗,而鲍某某则主张向A公司提交病假条至2018年9月8日。就2018年9月8日之后鲍某某是否为旷工一节,本院认为,其一、鲍某某系在受伤后开始请病假,致使此后未再出勤属事出有因;其二、无论是从鲍某某提交的协议,还是从鲍某某与赵某之间的微信记录均不难看出,双方之间一直在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和沟通;其三、A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才向鲍某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亦可从侧面反映出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双方存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由此可以印证鲍某某与A公司在上述期间就劳动合同解除进行磋商的情况。综合上述三点,A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之前并未向鲍某某催要假条,且未要求鲍某某返岗工作,故在此情况下,A公司径行认定鲍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之后为旷工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记载,鲍某某在A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鲍某某虽主张其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A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据劳动合同书记载的工作起始时间确定鲍某某的入职时间。综上,A公司应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2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鲍某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于2019年6月18日自A公司转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为鲍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执行;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200元;
三、驳回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