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07,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

 

裁判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119民初613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陈某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仲裁时效期限制度的规定。本案A公司抗辩称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制度。超过了该期限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胜裁权”。该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而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超过了仲裁的法定时效,也能够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劳动者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三年。本案陈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自该日起终止,如果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事宜,应当自该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仲裁。而陈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确实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所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陈某某申请仲裁的期限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且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依法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