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08,民间借贷纠纷(代为还款)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京01民终860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某二与李某一之父李某三之间存在施工合作,从李某二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来看,撤场前发生的工人工资、材料费等由李某二垫付,李某三也认可先后有二十多工人到场干活二十多天,其本人并未支出过相应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因此该院对李某二垫付工人工资等款项的事实予以采信,后李某三之子代李某三向李某二出具《借条》,应当视为李某一代李某三承担了相应债务,现李某二向李某一主张相应款项并无不当。关于李某一称该《借条》系受胁迫签署,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一节,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高于法律规定,该院按照月息2%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李某二16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李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李某一向李某二打《借条》属于李某一对于其父亲李某三对李某二的债务加入行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一审中李某一的父亲李某三出庭应诉时的陈述、一审中的证人证言的内容以及李某一愿意代替其父亲归还债务的陈述,本院认为,李某二代李某三垫付了工人工资以及材料款等费用,李某二与李某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一向李某二出具《借条》系李某一对其父亲李某三所欠李某二债务加入的承诺和确认,鉴于李某一与李某三系父子关系,结合李某三及李某一陈述的出具《借条》的具体情形,李某三及李某一对于《借条》的内容均应明知,因此,一审法院将李某一与李某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亦无不妥。李某一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其遭受李某二胁迫的上诉理由,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李某一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实施之日(2020年8月20日),不能适用前述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计算确定本案利息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李某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论理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调整,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