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10,原债务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重新确认,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1月
案号:(2016)粤01民终1362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屈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及杨某主张屈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债务发生于屈某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屈某与杜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与杜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屈某与杜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杜某经营性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杜某于2007年9月6日在原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两项债务共450000元,其就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420000元的确认,应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杜某重新确认时未明确还款期限,但其确认时与屈某已离婚,其重新确认的行为的效力不能及于屈某,该行为对屈某而言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其二,原420000元债务中的300000元于2007年7月28日诉讼时效届满,另120000元于2007年8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屈某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而杨某并未举证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应保护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至于杨某提出的自2013年10月才知悉杜某婚姻情况的辩解,从杨某的关于持法院文书查询到杜某婚姻情况的陈述可知杨某此前并非没有条件查询到杜某与屈某的婚姻情况,且现有证据亦未反映杨某在起诉杜某要求还款的案件中曾要求查询杜某婚姻情况,杨某并未有证据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故杨某该辩解难以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杨某要求屈某对杜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杨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屈某应否对杜某在(2008)萝法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3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对此,一审判决已作充分评述,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6日杜某与杨某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在《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时,已超过了原约定应归还款项期限两年,杜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对原债务的追认,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杜某与屈某已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离婚,因此,杜某对杨某所负有的上述新债务不属于屈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请求屈某对杜某在(2008)萝法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3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