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1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一户一基)”的认定依据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某等3人是否应予分户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本案中,张某某等3人与杨某一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两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其三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将张某某等3人与杨某一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张某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现张某某等3人主张其应作为单独户另行得到安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改判驳回张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某某等3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