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18,强奸案的证据锁链

 

裁判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20)皖01刑终636号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查明、认为及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强奸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是否具有强奸行为等问题,经查:1、本案案发及时,经法医依法检查,确认李某1身体存有多处红肿、青紫,张某某左侧腰背部、右侧背部存有多处伤痕。被害人李某1就张某某强奸过程中对其施暴方式、伤害部位、程某及其反抗方式、致伤部位、程某等陈述内容,与前述法医检查确认的伤情相吻合。而上诉人张某某对李某1的伤情并无合理解释。2、被害人李某1就案发经过、强奸细节所作陈述内容明确、具体。且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与证人李某2、姚某、杨某的证言、相关视听资料间能印证证实,李某1在离开派出所后即告知上述证人被强奸,并当即决定报案。而上诉人张某某供称其为工作需要向李某1问话并要求李某1提供介绍卖淫者的联系方式;问话过程中李某1主动挑逗其,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才告诉介绍卖淫者的联系方式;其冲动便同意了。3、李某1的名片与能否认定张某某系强奸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并非本案应采信的证据。综上所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与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上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因此,原判认定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某供述不实,李某1并非自愿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对李某1实施了强奸行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结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某等量刑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