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0,恋人间借贷纠纷的事实认定

 

裁判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原告提交了微信联系记录,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被告提交了录音聊天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原告支付被告的离职补偿和预付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转账当时,直接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而录音证据形成于诉讼前后,发生于双方父母之间,从时间和主体上看,微信聊天记录更能反映转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内容上看,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作出了“借”和“欠”的意思表示,原告在转款当时也明确备注为借款,对于借款合意两者能够相互印证。而原告父母在录音聊天中关于款项存在不同说法,可见其并不完全清楚涉案款项的具体情况。因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证据。再次,被告一方面强调涉案款项系原告支付被告的离职补偿和预付劳动报酬,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给,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被告未来为原告创造的价值不足额,则退补原告,“给”和“退补”两种说法本身即存在逻辑矛盾,最后,被告确认与双方共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实际领取了部分报酬,同时又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本身亦相互矛盾。被告有关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辩称意见,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其主张案涉款项的给付系基于雇佣劳务关系而发生的预付报酬,本院难以认同。被告确认涉案款项未用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且除案涉款项外,双方并无其他大额转账往来,被告主张涉案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的意见,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宜认定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井支付自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和经纪关系,主张劳务费及经纪报酬,可在证据齐备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