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9,“跳单”条款与是否违约的认定

 

裁判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298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温某与A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条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温某通过A公司、B公司了解到涉案房产,虽然是A公司带领其与原产权人岑某某见面,但后来系原产权人岑某某主动联系温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涉案房产的交易,B公司收取的中介费亦低于A公司《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约定的购房款的3%,温某在此情况下有权利选择中介费更低的中介公司,故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