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01,公司解散纠纷的管辖法院

 



裁判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7月
案号:(2019)赣02民初59号

【本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被告B公司住所地虽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但其登记机关为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另,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涉案诉讼标的额已超出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