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03,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皖0321民保令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孙某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周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