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19,仲裁程序不当及民间借贷合法性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豫执复33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商丘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A公司仲裁申请一案后,仅依据薛某某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是均无薛某某签收的送达回证。且薛某某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缺席审理,湛江仲裁委员会虽向薛某某送达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某某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某某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故A公司申请执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执行申请。

【复议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B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A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商丘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A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