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10,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裁判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月
案号:(2020)苏0402刑初491号

【公诉人公诉意见,被告人陈述,辩护人辩护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害人殷某和被告人李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后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1月期间,谎称自己怀孕及其他开销,先后诈骗被害人殷某49100元;元;后又以要上门找被害人老婆、要拿开房记录给其老婆看、要打胎需要补偿等理由向被害人殷某敲诈勒索50余次,共计35358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判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到十一年。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量刑建议均没有意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李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20000元,其名下有一辆汽车可以充抵罚金。3.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害人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其作为有妇之夫,通过“陌陌”主动搭讪单身女青年李某,并在初次见面的情况下就去酒店开房而发生性关系,曾经“买手机”的承诺又不兑现,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激发作用。被害人对敲诈勒索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4.李某来自农村,家庭情况困难,被收养长大,所受教育和关爱少于一般人且文化程度偏低。其系单亲母亲,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其父母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建议在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幅度量刑。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但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李某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的后果,同时其家庭背景、家人需要照顾等因素并非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