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5,搭建房屋相邻权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7月
案号:(2020)沪02民终551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汤某的陈述,在九十年代即由张某某前夫杨某某附于汤某搭建的河滩西路XXX弄XXX号房屋南墙进行了搭建,后杨某某所搭建的该房屋由张某某使用,2009年汤某将杨某某搭建的上述房屋拆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张某某自行恢复,汤某方赔偿损失,故应认为在相邻法律关系中汤某对杨某某所搭建房屋已无异议。现汤某认为张某某在恢复原房屋的过程中,擅自加建了二层,增加了房屋的高度,对其构成相邻关系上的妨碍,故要求拆除二层房屋,但对于杨某某所搭建的房屋原状,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汤某现要求拆除的建筑二层较杨某某原搭建建筑是否对汤某在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上产生了新的妨碍亦缺乏相应证据,经法院释明,汤某亦不申请就房屋安全结构方面的影响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应由汤某承担。且汤某主张由其搭建的河滩西路XXX弄XXX号南侧房屋,现无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凭证,搭建许可证亦未反应该房屋的层高。综上,对于本案中汤某基于相邻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所搭建房屋手续是否合法,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汤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汤某系以张某某存在侵害行为主张排除妨碍,故提起本案诉讼。汤某所指向的侵害行为是张某某在河滩西路XXX弄XXX号房屋南墙所进行的搭建。而张某某的搭建是根据其与汤某一方于2010年2月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实施,即修复被汤某拆除的房屋。如果张某某的修复与原房屋不一致,进而形成侵害后果,汤某一方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而汤某近10年后方提起异议,本身就与常人的认识相异。由于汤某拒绝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张某某的房屋是否对汤某的房屋存在安全影响,且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某的修复造成损害后果,结合依职权调查的结果,原审法院最终采取维持现状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汤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