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6,开门方向与相邻权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7月
案号:(2020)沪02民终5632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姜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门处安装的向外(即公用部位方向)开启的防盗门,恢复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门向内(即业主专用部位方向)开启的结构。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擅自将向内开启的外门改建为向外开启,占用了公用走道,该行为影响被上诉人的通行,构成相邻妨碍,故被上诉人诉请予以排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二审期间要求上诉人拆除可视门铃及删除与被上诉人相关的影视资料并支付被上诉人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快递费、交通费,超出一审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