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9,擅自搭建物相邻权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3月
案号:(2020)沪01民终37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行使不动产权益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403室业主擅自在公共通道护栏外侧、内侧及通道上方进行搭建、放置杂物,既影响走道整洁,也对相邻方通行安全带来隐患,现何某某在未与相邻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为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何某某理应拆除搭建物,排除对相邻方的影响,故高某、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何某某不同意拆除的抗辩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一、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403室与404室公共通道护栏外侧的搭建物予以拆除;二、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403室与404室公共通道护栏内侧的搭建物予以拆除;三、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放置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403室与404室公共通道上方的木料等物品予以清除。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何某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403室与404室公共通道护栏内侧的搭建物是否应予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小区的公共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故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该搭建物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妨碍、并具有防雨功能故不应拆除,然该公共通道护栏内侧的木板系上诉人自行搭建,并非建筑物建造之初的原有设计,亦非防风防雨以方便生活的唯一及必要解决路径,诚如一审所述,该木板搭建物确影响了通道整洁,亦对相邻方通行安全带来一定隐患。虽然二审中上诉人积极配合并作出初步整改,降低了安全风险,但最终被上诉人仍对整改现状明确持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拆除搭建物以排除对相邻方的影响,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同。本院也注意到,本案双方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另案提起的相邻纠纷之诉。鉴于相邻关系的特殊性,相邻各方在谨慎行使相邻权的基础上,均应对相邻对方同样行使的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必要容忍。邻里之间应基于彼此的尊重与理解,相互包容体谅,学会换位思考,方可在友善和睦的环境中居住、生活。希望本案当事人能就此有所思量,妥善协商以解决纷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