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01,通道与相邻权

 

裁判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6月
案号:(2019)沪0151民初932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相邻通行权纠纷,判断相邻方是否构成对他方合法通行权益的侵害,从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应从相邻状态的产生时间、原始通行状态及变化过程、相邻方要求排除妨碍的原因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从原、被告的宅基地勘丈记录表上看,通道南至人行路北至原、被告场地外边缘,该通道贯穿南北,不能狭义理解为原、被告主房之间的距离,且原、被告在通道1米处,以通道间电线杆为界均砌有围墙。目前原告也能在通道通行,故原告主张被告的围墙妨碍其通行并要求拆除,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建造的围墙是否超高,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相关政府的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