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02,通行与相邻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4月
案号:(2019)沪0120民初1995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系通行权纠纷,故本案的案由为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现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公用通道几十年前已形成,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人员均在该公用通道上通行。虽在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载明的系争公用通道为空地,但亦非在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之内。即是该空地是在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之内,被告亦有义务给予相邻一方的通行便利,更何况该公用通道非在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由于被告用水缸及网片等设置在该公用通道上,阻断原告等不特定人员的通行,该行为显然已构成侵权,被告应当予以排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富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设置于公用通道上(被告所有房屋后面)的水缸、网片等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