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07,敲诈勒索罪

 

裁判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鄂0303刑初23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500元,属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友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两次向被害人索要共2万元,其中14500元因客观原因未实际获得,该款虽不计入其犯罪数额,但该情节应当作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罚金3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