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12,以恋爱为名诈骗

 

裁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0月
案号:(2020)浙01刑初9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幅度合法、适当。
辩护人提出对杨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实施诈骗活动,有目的的同时追求多名女性并形成恋爱关系,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即骗取钱财,被告人的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还造成了部分被害人的巨大心理创伤,后果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包括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名下浙AL××××白色兰博基尼SUV车辆一辆,浙江A公司名下浙AX××××黑色V260L型奔驰车一辆,移送本院的苹果牌A1990型电脑一台,拍卖所得;杨某某名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130081708810325、130011745038371-2保单的金额及孳息、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的6214××××0629账户的存款及孳息、杨某某名下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运河支行的103019422355045号定期存单的存款及孳息),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