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09,拔火罐人身损害赔偿(二审主张重新鉴定)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2月
案号:(2019)内06民终244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本案中,田某因给齐某2拔火罐造成损害及损失,经鉴定为双方同等责任,故田某应当承担其给齐某2造成损失50%的责任,一审法院本院予以采信。

虽然A洗浴中心辩称其与齐某2没有任何合同,但其与田某是合作关系,其为田某提供场所,田某拔火罐的收益由其平分,故作为利益共同体对齐某2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齐某2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4023.8元,A洗浴中心实际经营者卞某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否认原审鉴定结论且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根据原审庭审及证据,上诉人虽在原审中对鉴定结论予以否认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在是否重新鉴定的听证会中,上诉人未提出鉴定材料不充足、被上诉人有隐瞒高血压病史、鉴定程序违法等异议,而在二审中提出以上异议已超出原审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否予以采信的审查范围,且其在二审中提出的上述异议无充分证据或医学依据予以佐证。即便认为被上诉人有高血压病史,但此病史亦不能否认拔火罐行为与脑干出血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予以作出判决,从法律及医学上都并无不妥之处,故二审中上诉人再次否认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洗浴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A洗浴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