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12,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殴打情节)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粤0114刑初7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作为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因情感纠纷情绪缴动,殴打被害人身体,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利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利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案件起因、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利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利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