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1,画作买卖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
案号:(2017)京0108民初3172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价款,张某某将国画《金秋》出售给李某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作为《金秋》真品的画家,史国良对该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史国良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张某某出售给李某某的画作并非史国良真迹。张某某主张不确定该画是否其出售给李某某的画作,但该画作背面有张某某签名,其就该项主张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李某某主张张某某向其出售该画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但张某某持有的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李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史国良4尺整纸画1张”,双方在派出所签署的《双榆树派出所报警调解约定》亦有“张某某卖给李某某国画一张(作者史国良)”、“李某某找到张某某称该画为假画,要求退款,张某某认为该画为真,不同意退”等表述,均足以证明张某某出售给李某某时作出了保真的表述,故对李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因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售画作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但实际该画并非史国良所作,故李某某对双方买卖合同的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李某某在购买画作次日得知撤销事由,当日即向张某某主张要求退画退款,故其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间,本院对其要求撤销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李某某要求张某某退还7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某某退还李某某购画款后,李某某应当将所购画作退还给张某某。张某某对其所出售画作情况进行错误的陈述,对合同被撤销具有过错,李某某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就画作《金秋》达成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购画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李某某在收到上述第二项全部款项后将画作《金秋》返还给被告张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