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30,助人过程中意外身故损失分担纠纷

 

裁判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浙0122民初143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莲在好意帮助被告吴某军的行为过程中而坠楼身亡,对张某莲乐于助人的行为予以肯定。张某莲的死亡造成以下损失:死亡赔偿金62876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60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688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146.87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上述合计747137.87元。由于本案中张某莲、被告吴某军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吴某军补偿原告徐某红、徐某霞、郭某仙损失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吴某军尚应支付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徐某红、徐某霞、郭某仙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徐某红、徐某霞、郭某仙负担2000元,被告吴某军负担1120元。
原告徐某红、徐某霞、郭某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