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09,网络销售欺诈与三倍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254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从被告李某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张某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
原告根据涉案产品中有灰尘、机身存在划痕、磕碰等情况,主张涉案产品并非全新,为翻新机;被告以原告出示的涉案产品编号格式与其实际出售的产品不一致为由,辩称涉案产品并非被告出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收到涉案产品后立即就商品是否为全新的问题与被告进行沟通,其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维权的合理特征,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曾对产品进行过调换。故被告以涉案产品编号与其出售产品不吻合为由认为涉案产品并非其销售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被告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产品机身存在划痕、磕碰等情况,难以认定涉案产品为全新产品,被告在涉案产品的商品详情中使用“全新原装”字样进行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原告应如数退还涉案产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退还购物款3058元,同时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退还“任天堂switch游戏机NS主机体感电视家用机掌机塞尔达精灵宝可梦”产品1台,如未能退还,原告张某按照每台3058元标准折价赔偿;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9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