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11,强迫受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裁判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京0113刑初95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理,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