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14,法官犯受贿罪

 

裁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2月
案号:(2020)鲁0125刑初242号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曾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住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某号楼,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公诉机关公诉意见】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乔某某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乔某某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张某与乔某某曾系同事,张某辞职后二人一直保持联系,2015年9月,乔某某向张某告知单位竞争上岗其欲争取,张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明确表示支持,并自己决定给予乔某某价值共计5万元的财物,且之后张某每年在春节前均给予乔某某财物,亦印证了上述5万元并未违背张某的主观意愿,公诉机关关于该5万元系索贿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乔某某除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冻结在案以及被告人乔某某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九千六百九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