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3月
案号:(2021)赣04刑终11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方某某非法猎捕的乌梢蛇6条、菜花蛇1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313只(条)野生动物并放生或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多次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非法狩猎的菜花蛇学名为王锦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王某非法狩猎菜花蛇、麂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李某某非法收购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向叶某1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事实有叶某1、叶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向熊某1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事实有熊某1、熊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不具有坦白情节;其交代周某2等人非法狩猎的上游犯罪事实,属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立功表现;原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李某某判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请求二审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