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24,个人直接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建立雇佣关系以劳务关系处理

 

裁判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6月
案号:(2015)顺民初字第1041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根据该法第六条之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A基金会北京代表处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北京的代表机构,付某某未经派遣为其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现付某某称其为A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工作,其与A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基金会北京代表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工资差额、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未休年假工资、双休日加班费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付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